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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伟兵世纪好又多连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2民初1023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伟兵世纪好又多连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伟兵世纪好又多连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102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伟兵世纪好又多连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五大街福港园底商B3-5-101号底商一层。

经营者:张伟兵。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伟兵世纪好又多连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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