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2173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万邻百货店,经营场所:惠州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国,实际经营者吴劲。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万邻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万邻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