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5324号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魁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喜中,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文江胜,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陈家钿,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江胜、文喜中、陈家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