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329号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1楼116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波,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良田路90号B栋。
法定代表人:刘星孜。
被告:佛冈县石角镇鱼美人化妆品店(已注销)。
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佛冈县石角镇鱼美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