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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8796号
案件名称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8796号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楚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桂钊。

被告: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马岗直街。

法定代表人:柯凯丽。

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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