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8796号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楚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桂钊。
被告: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马岗直街。
法定代表人:柯凯丽。
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