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2149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零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顶社路698号-2。
法定代表人:朱世峰。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零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