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3刑初13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淼洪,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海珠区。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礼首,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8]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淼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淼洪及其辩护人谢礼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淼洪开办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新基下村126-2号的无牌工厂,聘请同案人陈某1、陈某2、潘某、林某、丁某、陈某3、聂某、杨某等人(均已判决),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耳机、充电器进行外观包装。
2012年3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对该无牌工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扣标识商标为三星手机外包装纸盒98423个,三星手机充电器11250个,三星手机标贴542000张,三星手机充电器说明书2900份;
摩托罗拉手机充电器100个,摩托罗拉手机电池300个,摩托罗拉手机外包装纸盒400个;
索尼爱立信手机充电器400个,索尼爱李立新手机说明书1000份,索尼爱立信手机标贴48000张,索尼爱立信手机外包装纸盒30025个,索尼爱立信手机车载充电器100个;
HTC手机标贴18000张,HTC手机外包装纸盒3400个;
诺基亚手机耳机11900个,诺基亚手机充电器19200个,诺基亚手机外包装纸盒155700个,诺基亚手机说明书46400份,诺基亚手机电池3000个;
黑莓手机标贴50000张,黑莓手机外包装纸盒87100个,黑莓手机说明书10000份;
LG手机耳机200个、LG手机充电器550个,LG手机外包装纸盒10600个;
另有塑料熔接机1台,吸塑包装封口机2台,液压机1台。
经注册商标持有人三星、诺基亚、摩托罗拉、LG、索尼爱立信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物品所使用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
经鉴定,扣押的上述假冒三星、诺基亚、LG、摩托罗拉、索尼爱立信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7435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淼洪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淼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确定其宣告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淼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淼洪的辩护人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全部涉案商品的所有人是来自于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国人,被告人仅仅负责假冒注册商品的外包装工作。
且本案所有资金和商品来源都不是被告人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由于涉案商品的摩托罗拉和LG两个商标并没有我国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许可证,无法知道这两个商标的保护期限,因此应当排除325600元。
另外起诉书上指控的涉案商品的价值3743500元并不是被告人外包装的假冒商品,而是已经被他人做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同时家庭还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淼洪开办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新基下村126-2号的无牌工厂,聘请同案人陈某1、陈某2、潘某、林某、丁某、陈某3、聂某、杨某等人(均已判决),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耳机、充电器进行外观包装。
2012年3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对该无牌工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扣标识商标为三星手机外包装纸盒98423个,三星手机充电器11250个,三星手机标贴542000张,三星手机充电器说明书2900份;
摩托罗拉手机充电器100个,摩托罗拉手机电池300个,摩托罗拉手机外包装纸盒400个;
索尼爱立信手机充电器400个,索尼爱李立新手机说明书1000份,索尼爱立信手机标贴48000张,索尼爱立信手机外包装纸盒30025个,索尼爱立信手机车载充电器100个;
HTC手机标贴18000张,HTC手机外包装纸盒3400个;
诺基亚手机耳机11900个,诺基亚手机充电器19200个,诺基亚手机外包装纸盒155700个,诺基亚手机说明书46400份,诺基亚手机电池3000个;
黑莓手机标贴50000张,黑莓手机外包装纸盒87100个,黑莓手机说明书10000份;
LG手机耳机200个、LG手机充电器550个,LG手机外包装纸盒10600个;
另有塑料熔接机1台,吸塑包装封口机2台,液压机1台。
经注册商标持有人三星、诺基亚、索尼爱立信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物品所使用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
经鉴定,扣押的上述假冒三星、诺基亚、索尼爱立信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417900元,被告人陈淼洪从中获利约8万元。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淼洪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查报告、现场笔录、调查笔录、财物清单、户籍证明、鉴定书、鉴定说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证人王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1、陈某2、潘某、林某、丁某、陈某3、聂某、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淼洪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淼洪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关于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价值问题,经查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摩托罗拉”、“LG”两个商标在我国注册的情况,故上述两个商标的手机配件价值应予以剔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淼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唯指控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价值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陈淼洪是负责来料贴标签,提供劳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淼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指控手机配件价值的异议以及被告人是从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淼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