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7485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平,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当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