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465号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优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曙光,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优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