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初223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论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论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尚座小龙坝火锅店。
经营场所:顺庆区万年东路19号。
经营者:何海波,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源,南充市顺庆区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尚座小龙坝火锅店(以下简称尚座小龙坝火锅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仁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福超,被告尚座小龙坝火锅店的经营者何海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源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原告仁众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