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202号 原告: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6幢11.12.15号北半层。
法定代表人:夏彩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浙江甬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华,浙江甬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优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8弄50号801室-42。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优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