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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427号
案件名称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初1427号 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A1栋1层。

法定代表人:石正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杰,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606号1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陶兴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88号B栋9层A1单元。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2日,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3日,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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