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46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达,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沙尾美宜多生活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王新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沙尾美宜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已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本院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