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59号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373009N。
法定代表人:徐莹,该公司董事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美廉美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星河湾小区8栋8-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2G5K4X。
经营者:李平。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美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