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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亚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1438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亚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亚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1438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陈亚练,女,194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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