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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1224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224号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610216612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太平村1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7-1F-326。

经营者:林洁。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迎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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