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初24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南县宏易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龙泽居。
经营者:肖冬梅,女,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房,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南县宏易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1月13日,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