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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霸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276号
案件名称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霸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霸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博福钟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76号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可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翁祥哲。

被告:广东霸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林湖。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博福钟表百货商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施泉涌。

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霸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博福钟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53648.9、名称“手电筒(YG38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1元,减半收取计2245.5元,由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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