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76号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可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翁祥哲。
被告:广东霸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林湖。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博福钟表百货商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施泉涌。
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霸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博福钟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53648.9、名称“手电筒(YG38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1元,减半收取计2245.5元,由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