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16215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
委托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