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终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尚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299号宝德商厦13楼13-30、13-31号。
法定代表人:吴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尚品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雅瑞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以“其已与尚品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雅瑞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尚品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尚品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