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934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林海发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上园三区**号。
经营者:姚良亚,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海(姚良亚之夫),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北京瑞龙北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赛(姚良亚之女),女,1995年9月25日出生,太原理工大学学生。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林海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林海发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