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向君,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王乃苍,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江勇,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挺、俞华英,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康市古山鹏翼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东路1号。
负责人:应鹏。
上诉人应向君因与被上诉人陈江勇、原审被告永康市古山鹏翼五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初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应向君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向君未构成侵权。
本案中,陈江勇提供的公证书表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在义乌市公证购买的,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义乌市,本案应属于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江勇有权根据上述规定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审被告永康市古山鹏翼五金制品厂、应向君的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
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应向君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