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947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
委托代理人:谭建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君建,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一层南区16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君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款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