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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59号
案件名称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C-809室。

法定代表人:吕志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享楼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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