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7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圣世办公用品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经营者:缪何胜。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圣世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