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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4民终2090号
案件名称王小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钜记食品有限公司,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王小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民终2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甄雅芬。

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玉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文,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武,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系原个体工商户珠海市香洲优尤商行(已注销)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胡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文,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钜记公司)因与上诉人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澳人岛公司)、被上诉人王小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进行了二审调查。

上诉人澳门钜记公司委托代理人谭伟华、韦思达,上诉人珠海澳人岛公司以及被上诉人王小武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波、张凯文到庭参加二审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门钜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珠海澳人岛公司与王小武连带赔偿澳门钜记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全部维权费用(暂计为30500元);

2.撤销一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承担的判项,改判珠海澳人岛公司与王小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1144元;

3.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与王小武承担本案全部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珠海澳人岛公司与王小武侵犯了澳门钜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澳门钜记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首先,珠海澳人岛公司已经从事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多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对澳门钜记公司的商誉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其次,珠海澳人岛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货值巨大。

再次,王小武所经营的珠海市香洲优尤商行为珠海知名港货店,其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对澳门钜记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最后,澳门钜记公司作为澳门企业,在中国大陆依法维权,时间与金钱成本极高,一审判决对赔偿金额、维权合理费用的划分对澳门钜记公司极其不公,也无法对侵权行为人起到应有的阻吓作用。

此外,二审调查期间,澳门钜记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补充如下意见:一审法院忽略了部分产品,例如咸切鸡仔饼的包装盒单独印有“钜记”和“钜记食品”字样,属于侵犯澳门钜记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另外,截止二审调查时,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仍在网上销售,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针对澳门钜记公司的上诉请求,珠海澳人岛公司、王小武共同辩称,一审法院判赔的数额偏高,从澳门钜记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只提交了一次购买的产品证据,一次购买的产品价值也就几十元,并没有其他关于侵权获利或销售额的证据。

另外,因为澳门钜记公司的产品从没有在大陆销售过,该事实澳门钜记公司也承担,即对方的商标没有在大陆使用,在大陆地区与珠海澳人岛公司之间没有发生市场竞争关系,因此无论是从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即使假定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澳人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澳门钜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诉争产品仅在包装盒上标有“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盒的标签上载明生产方为“香港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钜记公司),上述文字均描述产品的生产厂家,诉争产品未单独使用澳门钜记公司注册商标标识“钜记”或“钜记饼家”字样,而是使用“澳人手工坊”商标,与澳门钜记公司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2.珠海澳人岛公司所经营的商品来源于“钜记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2012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对自己的企业名称享有合法权利。

诉争产品标明生产方为香港钜记公司,并标明生产方在香港的地址,一般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是澳门钜记公司的商品,不存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情况,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诉争产品并不包含“钜记”字样,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并没有销售印有“钜记”字样的产品的行为,如何停止该行为?

另外,该判项对于“产品”不做类别上的具体限定,亦不妥当。

针对珠海澳人岛公司的上诉请求,澳门钜记公司辩称,珠海澳人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对方所称的香港钜记公司与珠海澳人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完全一致,而香港钜记公司并没有实际生产任何涉案侵权产品,所有的侵权产品均不是从香港进口的,珠海澳人岛公司假称得到香港钜记公司的授权,作为一个代理商在国内销售,用此方法的目的就是进行商标侵权行为。

所以,珠海澳人岛公司的行为足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相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澳门钜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王小武立即停止销售印有“钜记”或“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五香牛肉粒、XO肉粒、紫菜肉松蛋卷、六宝肉松蛋卷、咸切鸡仔饼、腰果小酥饼、杏粒杏仁饼等);

2.请求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王小武赔偿人民币300万元;

3.请求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王小武支付全部维权费用暂计为30500元;

4.请求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王小武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上述款项暂合计3030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澳门钜记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登记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成立于2003年,所营事业为饼食及糖果之生产、销售、进出口,“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是澳门钜记公司的商业名称。

澳门钜记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得到注册的部分商标,包括:1、核定使用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的第3673359号注册商标;

2、核定使用在第29类相关商品上的第7835790号注册商标;

3、核定使用在第29类相关商品上的第3766251号注册商标;

4、核定使用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的第3713469号注册商标;

5、核定使用在第5类相关商品上的第7835788号注册商标;

6、核定使用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的第7835789号注册商标;

7、核定使用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的第8479079号注册商标;

8、核定使用在第29类相关商品上的第6926201号注册商标;

9、核定使用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的第6926200号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澳门钜记公司生产杏仁饼、烧肉干等食品,在澳门的各个店铺中进行销售。

一审庭审中,澳门钜记公司称其在珠海并无分店。

澳门钜记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曾获得中国联合商报社等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在《广州日报》上曾对澳门钜记公司就其品牌影响力方面进行报道。

澳门钜记公司亦在澳门的报纸、杂志上刊登宣传推广的广告。

同时,根据澳门钜记公司提供的收据、发票、照片、申请表及澳门会议展览业协会的证明,澳门钜记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杭州、成都、沈阳、西安等地进行活力澳门推广周活动,在江门、佛山等地进行展销,在第111届至116届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进行展销,在2012至2014的澳门·广州名品展上进行展销。

澳门钜记公司在上述展会上主要对其生产的原粒杏仁饼、葡式朱古力曲奇等食品进行展销。

珠海市香洲优尤商行的住所为珠海市,经营者为王小武,该商行系个体户,成立于2008年10月20日,于2014年12月19日注销。

2014年10月21日,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员陈淑莉、公证员助理甘颍芝与澳门钜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思达来到珠海市的优优港式店,该店一位销售人员进行了接待,韦思达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一盒XO牛肉棒、一盒五香牛肉粒、一盒XO肉粒、一盒紫菜肉松蛋卷、一盒咸切鸡仔饼、一盒腰果小酥饼、一盒杏粒杏仁饼、一盒六宝肉松蛋卷,韦思达当场向销售人员索要发票或收据,销售人员只提供电脑小票。

购买后回到公证处,韦思达对所购买的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后装箱、封存,公证员陈淑莉、公证员助理甘颍芝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现场封签。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出具了(2014)粤珠珠海第29295号公证书。

根据电脑小票显示,澳门钜记公司为购买上述物品支出175元,为本次公证支付公证费2600元。

(2014)粤珠珠海第29295号公证书中公证封存的五香牛肉粒、XO肉粒等物品的外观显示,在包装盒盖上标签上商品名上方或附件有“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并有“澳人手工坊”的图标;

在包装盒的标签上载明“生产方”为香港钜记公司,生产方的“地址”是在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中国总代理”为珠海澳人岛公司。

王小武确认(2014)粤珠珠海第29295号公证书中物品是从其店内购得,但认为上述物品购买自珠海澳人岛公司,其电话联系珠海澳人岛公司并由该公司送货上门,因进货量少只有一大包,并无签订购销合同及索要相关票证。

珠海澳人岛公司为成立于2006年4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珠海澳人岛公司确认(2014)粤珠珠海第29295号公证书中物品是其销售给王小武的店铺,但认为其销售上述物品得到其生产者授权许可,且商品上亦有其合法注册的商标。

珠海澳人岛公司出示两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的公司注册证书,以证明在香港存在“钜记食品有限公司(HLFOODCO,LIMITED)”的公司主体,相关证书于2012年12月份发出,证书下方注明:公司名称获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获授予该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澳门钜记公司出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的商标注册证明书,以证明“钜记食品有限公司(HLFOODCO,LIMITED)”的“澳人手工坊”商标(编号302664838)在香港计入注册记录册,该证书下方注明:本证明书不可用于法律程序,或用以取得外地注册。

2014年10月8日,“钜记食品有限公司(HLFOODCO,LIMITED)”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珠海澳人岛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在港编号为302664838的商标,使用商品为水果蜜饯、果肉、肉干等食品。

一审庭审时澳门钜记公司认为称涉案物品包装盒标签上的香港钜记公司即为在香港注册的“钜记食品有限公司(HLFOODCO,LIMITED)”,澳门钜记公司称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名称叫“澳门钜记饼家香港分公司”。

同时,为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的侵权程度,澳门钜记公司出示(2014)粤珠珠海第33760号公证书,以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的产品还通过网店进行销售,该公证书所涉事项澳门钜记公司已另案起诉。

澳门钜记公司出示(2015)粤珠珠海第33094号公证书,以证明在2015年10月份仍可在珠海的某商行购买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的XO牛肉粒、五香牛肉粒等商品。

另查明,澳门钜记公司为本案纠纷委托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维权活动,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再查明,珠海澳人岛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澳门钜记公司的第7835790号及第3766251号注册商标,理由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商标局已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澳门钜记公司依法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

澳门钜记公司为第3673359号、第7835790号、第3766251号、第3713469号、第7835788号、第7835789号、第8479079号、第6926201号、第6926200号商标的权利人,且相应的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澳门钜记公司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珠海澳人岛公司虽对澳门钜记公司的第7835790号及第3766251号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但本案中经公证保全的物品在包装上并不具有与第7835790号及第3766251号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图形或形象,且本案双方并无提交商标管理部门对第7835790号及第3766251号商标的撤销决定,因此珠海澳人岛公司的撤销商标申请不影响本案审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澳门钜记公司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制度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企业相关主体信息通过有关公证部门认证。

根据澳门钜记公司提交的证据,澳门钜记公司不仅在澳门进行宣传、销售,还在中国多个城市通过展销会形式宣传、销售其产品,因此,澳门钜记公司的商业名称“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中蕴含着其在中国境内推广其产品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以及其一定的企业信誉,该名称应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

二、两原审被告的销售行为已侵犯澳门钜记公司的合法权利。

对于本案中公证保存的物品,物品的包装上在显著位置标注“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且物品均为与澳门钜记公司经营销售的肉干、饼干等类型相同的食品,珠海澳人岛公司称其作为上述物品的进口销售商,其提供在香港注册的“钜记食品有限公司(HLFOODCO,LIMITED)”的公司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证明其取得、销售涉案物品的合法性。

但一审法院认为珠海澳人岛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并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合法性,理由如下:首先,上述材料均形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珠海澳人岛公司并无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公证等证明手续,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上述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同时,在公司注册证书下方已注明该证书并不授予公司名称等权利,商标注册证明书中亦注明该证明书不可用于法律程序,其该公司成立、使用公司名称的时间亦在澳门钜记公司成立之后,珠海澳人岛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无法证明在香港注册的“钜记食品有限公司(HLFOODCO,LIMITED)”已经拥有其公司名称及“澳人手工坊”商标的合法权利,因此上述材料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其次,珠海澳人岛公司称公证保存的物品生产于香港,但其作为进货商,并无相应的买卖合同、购销清单、发票等作为货源依据,亦无提供相应货物从香港入境的手续,珠海澳人岛公司无法证明其系合法取得涉案货物。

最后,珠海澳人岛公司为注册在珠海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证保存物品的包装显示其作为生产方的“中国总代理”,而根据(2014)粤珠珠海第29295号、第33760号两份公证书显示,在珠海地区的部分公开购物场所可以购买到包装印有“钜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肉粒、饼干等食品,珠海澳人岛公司庭审中亦承认(2014)粤珠珠海第29295号公证书中保存的物品是其销售给王小武,澳门钜记公司虽在珠海并无开设分店或授权他人销售,但其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商业活动推广其产品,且珠海的地理位置是与澳门相邻,不少前往澳门的旅客是从珠海过境,珠海澳人岛公司在珠海销售包装印有“钜记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类型与澳门钜记公司经营销售的相同相似的食品,将会对澳门钜记公司的产品在澳门的销售产生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珠海澳人岛公司的销售行为已侵犯澳门钜记公司企业名称的权利。

同时,虽然公证保存的物品并无与澳门钜记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图象图形,但在使用企业名称同时标注其他标识,会使得购买者对商标产生混淆,会对澳门钜记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产生一定的淡化影响。

珠海市优尤商行为本案公证保存物品的销售者,并无相关的买卖合同、发票证明货物的合法来源,在购进该批货物时缺乏对供货商的授权证明的必要审查,其销售行为亦已侵犯澳门钜记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等相关权利,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珠海市优尤商行为个体户,且现已注销,因此该商行的相关经营责任现应由其经营者王小武承担。

三、两原审被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因两原审被告在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已侵犯澳门钜记公司权利,澳门钜记公司要求两原审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印有“钜记”或“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五香牛肉粒、XO肉粒、紫菜肉松蛋卷、六宝肉松蛋卷、咸切鸡仔饼、腰果小酥饼、杏粒杏仁饼等),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问题,两原审被告虽均侵犯澳门钜记公司的权利,但在销售上之间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两原审被告应对其自身行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澳门钜记公司为本案维权活动,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有相应合同、票证予以证明,但澳门钜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本案涉案物品销售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两原审被告亦无提交证据证明其相关物品的销售量及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两原审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情况,酌定珠海澳人岛公司应赔偿澳门钜记公司8万元(含合理费用),王小武应赔偿澳门钜记公司3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一、珠海澳人岛公司、王小武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印有“钜记”或“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

二、珠海澳人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澳门钜记公司人民币8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王小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澳门钜记公司人民币3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144元,由珠海澳人岛公司负担11000元,王小武负担144元,澳门钜记公司负担2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澳门钜记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公证书》(香山网),证明涉案产品于2013年9月16日已出现在珠海市场上,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持续时间长。

证据2.公证费发票,证明上诉人为维权和打假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证据3.《公证书》(1688网页),证明涉案产品在线上大量销售,被上诉人侵权范围广,且对上诉人造成巨大的品牌价值损失。

证据4.公证费用,证明上诉人为维权打假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证据5.3766251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EMS寄件回执;

7835790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EMS寄件回执,证明上诉人已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6]第Y001684号决定提出复审申请,该两份决定尚未生效。

证据6.公证费用单据,证明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付出的成本,其中仅在港澳地区公证部分花费已达港币/葡币33650元。

证据7.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关于第3673359号、第3713469号、第6926200号、第6926201号、第7835789号、第8479079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明上述商标不予撤销。

证据8.上诉人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查处无完整标识的涉案商品,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一直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证据9.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及《关于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函》,证明该局确认涉案产品未明确标识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的确存在,并予以查处。

证据10.珠海澳人岛公司生产销售的咸切鸡仔饼的照片,证明其标签上突出使用“钜记”字样,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证据11.阿里巴巴网站2016年8月25日搜索“钜记”的结果截图,证明截止2016年8月25日,涉案产品仍在销售、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证据12.广州市越秀区标记食品商行售卖涉案侵权产品的进销记录及照片,该证据是另案中调取的证据保全拍摄的证据,证明侵权产品大量销售和获利巨大,造成了澳门钜记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13.广州市越秀区标记食品商行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14.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信息,共同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申标不断设立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珠海澳人岛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办第27468号《公证书》,证明香港钜记公司是在香港地区合法注册的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标注“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是表明产品的生产厂家为香港钜记公司。

证据2.国家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证据3.国家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明澳门钜记公司第7835790号、第3766251号、第7835788号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

证据4.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达标,产品有合法来源,制造商为“钜记食品有限公司”。

证据5.产品实物三盒,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的产品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其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标为“澳人手工坊”或“聚尚品”,标注的生产商是香港钜记公司,地址是生产商香港的地址,中国总代理为珠海澳人岛公司。

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澳门钜记公司提交的14份证据,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显示的香山网论坛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不能证明其涉及的产品与涉案产品是同一产品;

对证据2、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公证内容与本案无关,相关费用不属于合理维权费用;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网页销售的产品是从珠海澳人岛公司购买,也不能证明实际销售的产品是涉案产品,不能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对证据5不予认可,该证据相关材料是对方单方制作的,不能证明商标局的撤销决定未生效;

对证据6不认可,因没有原件,且不能证明该费用的发生与本案存在关联,不能证明系合理维权费用;

对证据7不认可,澳门钜记公司在大陆没有开设分店授权他人销售,在大陆地区没有使用过涉案商标;

对证据8不认可,该投诉行为与本案没有关系;

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10不认可,该照片不能显示拍摄时间,也不能证明拍摄食物的来源,没有证据证明是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的产品;

对证据11不认可,该证据系网络截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而且网页内容不能证明销售的产品是从珠海澳人岛公司或王小武处购买;

对证据12不认可,该证据显示的大部分产品与本案无关,从产品图片看也不能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对证据13、14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黄申标经营的其他公司所有产品从珠海澳人岛公司购买。

对于珠海澳人岛公司提交的5份证据,澳门钜记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显示香港钜记公司是在本案诉讼发生后仓促注册成立的公司,其目的是为其侵权行为作掩护,不能否定珠海澳人岛公司在香港钜记公司成立之前一直进行侵犯澳门钜记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及冒用澳门钜记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相关决定书尚未生效,澳门钜记公司至今仍拥有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载明的检验样本发生在本案诉讼之后,不能证明本案起诉前珠海澳人岛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是否存在问题,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的异议,该证据系珠海澳人岛公司单方自行张贴标签形成的,而且没有提供相关进口、报关手续等证据证明产品实物系在香港生产。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粤珠珠海第29295号公证书载明,王小武经营的“优优港式店”销售了印有“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XO牛肉棒、五香牛肉粒、XO肉粒、紫菜肉松蛋卷、咸切鸡仔饼、腰果小酥饼、杏粒杏仁饼、六宝肉松蛋卷等食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咸切鸡仔饼”外包装盒标签上还同时印有“钜记”文字标识。

上述“钜记食品有限公司”、“钜记”为放大字体单独一排突出使用。

一审庭审中,珠海澳人岛公司承认上述公证书中保存的物品是其销售给王小武。

二审调查期间,澳门钜记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明确:王小武销售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中的“XO牛肉棒”和“咸切鸡仔饼”为侵犯澳门钜记公司第3673359号、第3713469号、第7835789号、8479079号、第6926201号、第69262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综合双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各自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是否侵犯了澳门钜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是否侵犯了澳门钜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澳门钜记公司是我国第3673359号、第3713469号、第7835789号、8479079号、第6926201号、第6926200号系列注册的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仍处于合法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澳门钜记公司主张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销售带有“钜记”、“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XO牛肉棒”和“咸切鸡仔饼”,侵犯了澳门钜记公司上述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销售的“XO牛肉棒”,与澳门钜记公司第692620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中的牛肉干,属同类商品;

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销售的“咸切鸡仔饼”,与澳门钜记公司第3673359号、第3713469号、第7835789号、8479079号、第69262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中的杏仁饼等商品,属同类商品。

就澳门钜记公司上述6个系列注册商标而言,“钜记”文字均属于最具显著识别作用的构成要素。

而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销售的“XO牛肉棒”和“咸切鸡仔饼”上,虽然使用了“澳人手工坊”等相关商标标识,但同时印制有突出使用的“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文字标识,其中“咸切鸡仔饼”上还同时突出使用了“钜记”文字标识,因澳门钜记公司上述系列注册商标中的“钜记”文字部分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和显著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销售的带有“钜记”、“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涉案“XO牛肉棒”和“咸切鸡仔饼”突出使用了澳门钜记公司上述系列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属于侵害澳门钜记公司上述6个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销售上述“XO牛肉棒”和“咸切鸡仔饼”的行为,侵犯了澳门钜记公司依法享有的上述6个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关于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澳门钜记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浩王小武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钜记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

本案中,王小武辩称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从珠海澳人岛公司处购买而来,珠海澳人岛公司亦认可该事实,应认定王小武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珠海澳人岛公司,故王小武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王小武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澳门钜记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但因王小武并未对此提出上诉,视为服判,本院对相关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珠海澳人岛公司辩称其销售给王小武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得到其生产者“香港钜记公司”的授权许可,提交了“香港钜记公司”公司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实物等证据。

但因珠海澳人岛公司未能提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入境报关的相关手续,上述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香港钜记公司”,珠海澳人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的引入误认,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生产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情形。

本案中,“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同时也是澳门钜记公司的企业名称。

珠海澳人岛公司在未经澳门钜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澳门钜记公司的企业名称“钜记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其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引人误认为珠海澳人岛公司与澳门钜记公司存在许可使用等授权关系,导致相关公众对珠海澳人岛公司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因此而不正当地获取了比其他竞争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和利益。

珠海澳人岛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了澳门钜记公司的声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破坏了与其他同业竞争者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澳门钜记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

本案中,澳门钜记公司对其上诉请求的赔偿金额并未明确相应的计算依据,亦未提供其因侵权而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或者珠海澳人岛公司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

故对其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澳门钜记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小武在本案中的侵权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珠海澳人岛公司应赔偿澳门钜记公司8万元(含合理费用),王小武应赔偿澳门钜记公司3000元(含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澳门钜记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一审诉讼费用分担。

一审判决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1144元,由珠海澳人岛公司负担11000元,王小武负担144元,澳门钜记公司负担20000元。

因珠海澳人岛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本院确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珠海澳人岛公司负担。

澳门钜记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瑕疵,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第三判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判项为: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王小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印有“钜记”字样的“咸切鸡仔饼”,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王小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印有“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XO牛肉棒、五香牛肉粒、XO肉粒、紫菜肉松蛋卷、咸切鸡仔饼、腰果小酥饼、杏粒杏仁饼、六宝肉松蛋卷等食品;

三、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的判决内容。

四、驳回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1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4元,均由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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