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和平,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蒋和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6年12月20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郑洪鹏于2016年12月16日签收本院寄送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