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鑫源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经营者黄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鑫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镜湖区鑫源烟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