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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尘、刘松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783刑初519号
案件名称陈尘、刘松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5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尘,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修水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松,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常宁市。

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建财,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福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峰,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修水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尘于2015年4月开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在开平市水口镇第三工业园R2号C1其无证经营的厂房内,雇请被告人刘松、胡建财、刘峰等人,非法加工组装生产“东鹏”、“箭牌”注册商标卫浴产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上述厂房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并缴获印有东鹏注册商标的淋浴大花洒把手(型号:JSH2091X)67个、淋浴大花洒手持花洒头(型号:JSH2610X)53个、菜盆水龙头(型号:JSH3011D)12套、手提花洒头(型号:JJH2033X)4个、面盆龙头(型号JSH1710D)1个、防伪标识130张(每张75个),印有箭牌注册商标的顶喷花洒头(型号:A2015年8月18日83990C)45个、顶喷花洒头(型号:A83994SC)34个、顶喷花洒头(型号:A82996SC)104个、手提花洒头(型号:A2324C)46个、手提花洒头(型号:A83990C)49个、手提花洒头(型号:A82996SC)109个、把手(型号:A82996SC)58个、把手(型号:A1566TC)18个、把手(型号:A83994SC)38个、淋浴(型号:A82996SC)8套,淋浴(型号:A83990C)4套,淋浴(型号:A83994SC)3套、把手(型号:A91118C)11个以及合格证、布袋、安装说明书、保修卡、纸皮箱、条形码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产品总值8440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的供述、辩解、被害人何某的陈述、物证(照片)、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材料、价格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均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予以刑罚。

另外,被告人刘松、胡建财、刘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胡建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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