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74号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西大街605信箱。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申蓉荣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开发区顺风村���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小红,女,系成都申蓉荣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2501室。
法定代表人:薛荣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剑,男,系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朴敏淑,女,系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商贸公司)与被告成都申蓉荣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蓉荣捷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审理中,原告汇丰商贸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蓉荣捷公司、现代汽车投资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汇丰商贸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申蓉荣捷公司、现代汽车投资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申蓉荣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