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5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佺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佺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