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820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保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鹏,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标速(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梧埭村。
法定代表人:林天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标速(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