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75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湘锐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德胜东路2777号杭州金茂家居市场A1区****号。
经营者:段红娟。
被告: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小何五金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19号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2幢1层2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湘锐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申请追加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小何五金经营部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