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89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德市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建设路(原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彭学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