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3号原告:许海丹,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安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里村回金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曾艳芳。
原告许海丹诉被告永康市安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海丹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海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海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