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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重庆通球眼镜有限公司视康眼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2民初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重庆通球眼镜有限公司视康眼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重庆通球眼镜有限公司视康眼镜店,重庆通球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球眼镜有限公司视康眼镜店,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人民西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4450-5。

负责人:李勇军,经理。

被告:重庆通球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13-9#,组织机构代码74747477-3。

法定代表人:李葵,经理。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重庆通球眼镜有限公司视康眼镜店、重庆通球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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