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64号原告:林辉川,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之江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经营者刘林伟,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埔田镇。
被告: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元。
原告林辉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之江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435680.7)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辉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