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31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帆得顺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郑创钿,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南里广祥路北二区十八巷*号***室。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帆得顺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