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晶。
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夏彩祥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滨海县坎北街道阜东北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夏彩祥。
被执行人:夏彩祥,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夏彩祥日用品经营部、夏彩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民初4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夏彩祥日用品经营部、夏彩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夏彩祥日用品经营部、夏彩祥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