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89-1号原告:杨鸿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欣东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加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瑶,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鸿学诉被告广州欣东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杨鸿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鸿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鸿学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