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11民初70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长贸中心鹏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长贸中心10-121。
经营者赵新艳,女,1976年6月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福建欧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霞溪大墘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霞溪大墘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洪天补,该公司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长贸中心鹏美建材经营部、福建欧派家居有限公司、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