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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与成都帕杰斯油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81号
案件名称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与成都帕杰斯油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成都帕杰斯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1号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右炮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杰斯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二号。

法定代表人:洪凡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安多吉,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桦轩,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帕杰斯油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帕杰斯油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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