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365号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XX,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显才,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宁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雯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利。
委托代理人:谢玉峰,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2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86元,减半收取2743元,由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