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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军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8刑更836号
案件名称牛军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牛军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836号罪犯牛军强,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林州市人,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军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7年3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牛军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军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二个表扬奖励;

实际已执行刑期二年。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牛军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军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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