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6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佳彩文体用品商行。
住址: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一期F区三楼095、096号个人经营者:吴国辉。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佳彩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