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131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秋,男,满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550元变更为50元。
原告于2021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退还原告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