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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36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伊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6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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