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3号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火炬创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麦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麦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