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0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滕庄子乡好日子超市。
经营场所: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
经营者:滕奉天。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骅市滕庄子乡好日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