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92号原告:广州易法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1404房。
法定代表人:高德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刚,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良,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009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易法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易法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广州易法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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